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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23日获悉,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健康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研究制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并于8月23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明确,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终止等重大事项统一由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负责,不得下放。
也就是说,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从事小额贷款业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经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并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在坚持省级负总责的前提下,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计划单列市、地市级、县级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职能的机构,开展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监管工作。
办法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依法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并在经营范围中列明:发放小额贷款;商业汇票贴现;与贷款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发行或者代理销售理财、信托、基金等金融产品。”办法强调。
对于展业范围,办法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立足当地,在经依法批准的区域范围内开展业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小额贷款公司跨地市展业的条件由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规定。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区域的条件另行规定。
此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则,对地方政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职能的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应当根据职责,就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与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加强工作协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