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日前在2018年G30国际银行业研讨会上首次对国企“竞争中性”原则表态:为解决中国经济中存在的结构性问题,将加快国内改革和对外开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并考虑以“竞争中性”原则对待国有企业。
“竞争中性”原则到底有何含义?对广大国有企业又有何影响?10月15日,国资委新闻发言人彭华岗回应:中国提倡“所有制中性”,反对因企业所有制的不同而设置不同的规则,反对在国际规则制定中给予国有企业歧视性待遇。经过改革以后的国有企业和其他所有制企业是一样的,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这与“竞争中性”原则是一致的。
欧美等发达国家所主导的竞争中性规则的国际化正在对中国国有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造成障碍和挑战,如何应对是摆在我国面前的重大课题。引入竞争中性规则是解决我国国有企业不公平竞争问题的必然选择,也符合我国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方向。我们应该立足于我国的实际国情,在保持我国现有模式的竞争力的情况下,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借助竞争中性规则规范国有企业的竞争模式,提高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效率,有效应对国际挑战。
“竞争中性”符合中国国企改革的本意
易纲的表态,可能是中国省部级以上的官员首次表示中国将考虑以“竞争中性”原则对待国有企业。
长期以来,国内存在两种态度,一种态度认为“只要有国有企业存在,公平竞争就无法实现”。另外一种态度是只愿泛泛而谈“一视同仁”,不愿落实“竞争中性”的具体要求。现在,中国官方表态考虑接受“竞争中性”原则将成为中国深化结构性改革的关键一步,也将对未来世贸组织谈判产生深远影响。
总的说来,“竞争中性”可以从两个方面予以解释:理论方面,它表明一种公平竞争机制,即不受政府不当政策干预的竞争秩序;实践方面,主张按照“公平竞争”理念对国有企业实施改革,使国有企业与私人企业在同一竞争环境中从事营利性的经济活动。
澳大利亚是首个提出竞争中性概念的国家,在1993年8月25日发表的《国家竞争政策报告》,其目的在于确保公共企业与私人企业平等竞争。在美国、欧盟、OECD、UNCTAD等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推动下,竞争中性规则开始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的形式成为国际贸易投资领域的新议题,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接受竞争中性规则。全球500强企业中中国企业已经达到115个,其中大部分是国有企业。世界各国对国有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是否会影响公平竞争是有普遍担心的。中国考虑接受“竞争中性”原则是对建设公平竞争的开放型世界经济的负责任的表现。这也会有助于中国企业包括中国国企在世界范围获得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
我国国有企业的现状与欧美诸国力推的竞争中性规则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竞争中性规则的兴起与推广势必会对我国国有企业在世界市场上参与竞争造成障碍,增加我国参与国际贸易投资谈判的负担,如何应对该规则所带来的挑战是摆在面前一个重要课题。
我国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拥有大量的国有企业,这些国有企业在补贴、信贷、政府关系、政策支持、税收、土地租金、矿产资源租金、所得税等多个方面享有一定的竞争优势,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被严重限制,导致相关服务和产品并不是由生产效率最高的企业来提供或生产。为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我国有必要针对国有企业的不平等竞争优势进行相应的规制,为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体作用,这也是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
厘清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关系、完善以市场配置资源的机制、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是本轮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这与竞争中性规则的本质要求不谋而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国有企业“必须适应市场化、国际化新形势,以规范经营决策、资产保值增值、公平参与竞争、提高企业效率、增强企业活力、承担社会责任为重点,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还指出“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依法监管各种所有制经济。”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出“国有企业改革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坚持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坚持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相结合,促使国有企业真正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市场主体。”